9月24日下午,国家发改委运行局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开采活动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有效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开采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潜在风险,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标。
通知要求,全面梳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投资建设新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
截止日前,主要虚拟货币全部下跌,其中比特币成交价约为42000美元,24小时跌幅超过3%,且区间有可能进一步扩大。9月22日,比特币一度跌破4万美元。美国监管机构还拒绝了最火的外汇交易平台比特币基地的贷款项目。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帮助如期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矿”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较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较低,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衍生的风险越来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负面影响。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于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其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效。
第三,全面梳理和调查虚拟货币的“挖矿”项目
(3)整理库存物品。全面梳理已投入运营的地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逐一梳理运营中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规模、计算能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新园区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准确区分数据中心和虚拟货币“矿”,确保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无空白。
(4)整理在建新项目。加大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环节的排查力度,建立在建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逐一梳理企业、规模、计算能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电缆安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筛选力度,确保整理数据真实全面。
(5)加强异常用电的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和异常用电数据分析,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和加强数据中心大电力用户现场检查。加强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外的并网电厂减载数据监测,防止公共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
四。禁止投资新项目
(6)强化新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能耗的双重控制约束。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控制责任。对发现并核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照新增项目能耗计算能耗。
(7)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为淘汰行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淘汰类”中增加“虚拟货币开采活动”。新增之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按淘汰行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的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管和查处,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的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低资源消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禁止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推广和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行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和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依法限制不履行承诺的企业。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通过电报进行安装和能耗。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核定有线安装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停止申请安装工程。严格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采取网前供电或专线供电的方式供电。加强电装业务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为新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财政、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政府主导的工业园区不得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12)依法查处非法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网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供电和专线直接供电。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自行开发电厂以任何形式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热线等渠道,严肃查处违规供电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经查实违规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提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落实到位,按时足额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收取增加的电费。
(十四)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的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利益。已经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要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当地政府已经给予优惠政策的税收、租金、公用事业等存量项目,要限期停止和取消。地方政府不得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园区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信贷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开展的各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发行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整顿和淘汰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关闭。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能源、工业信息化、互联网信息、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整体推进“挖矿”活动的整治。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和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将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识别的矿山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可以
源头监管机构要加大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的查处力度,对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监督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进展和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详细、到位。国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清理退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