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差不多”的事,在维权时会带来“差很多”的结果。今天(1月24日),一则#辞职报告三个字赔偿公司2.9万#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引发众多网友热议。
据@工人日报报道,2021年3月,在辽宁大连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工作的彭晨宇决定离职,原因是公司已经5年没有给他涨工资了。
他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递交了一纸辞职报告。报告是按照网上下载的模板改写的,末尾有“请指示”的字样。
当年4月23日,彭晨宇收拾好办公用品,离开了企业。5月20日,他收到法院传票:企业起诉他旷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000元。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晨宇提交的辞职报告中含有“请批示”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在双方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彭晨宇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律师提醒,劳动者离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离职文件,学会“堵漏避坑”。
写清楚离职原因和赔偿金额,谨慎使用“申请”、“指示”、“请求”等词语。对于格式条款,要敢于提问,认真签字。
对此,网友纷纷评论:
没有温度的企业注定走不远
请示就不对了。还不如直接告知
加入公司时,公司是否就辞职相关事宜进行过报告或培训
辞职报告是通知,不是请示。
什么,我辞职前要咨询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