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科技讯,天眼查App显示,10月24日,窦维维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归属及侵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件显示,原告窦维维主张“颜文字”是其于1998年创作并命名的,面向中国、日本、美国等推出的标志性艺术授权项目。,并拥有与“闫文子”及动漫角色的人物及表情相关的优先权益。被告微软公司在未经书面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账号“微软小娜”长期发布第二套附有不良隐喻的虚拟人物,传播邪恶漫画等违法作品,是对阎角色虚拟角色著作权的恶意侵犯。微软公司辩称,颜文字及其组合为共同领域内容,窦维维不是颜文字的创造者,窦维维主张的注册内容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认为,如果遗漏了涉案字符集中的字符,普通公众无法理解创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从艺术作品的鉴定角度来看,不能体现创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意和思想,因此不能构成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基于计算机字符的表意创作越来越普遍,用括号代表脸,用圆圈代表眼睛,已经成为描述人的五官的常用方式。而且常用的电脑人物代表人脸的表情极其有限,不应该被一个人垄断。因此,原告主张的面部表情不构成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窦维维的诉讼请求。